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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

时间:2017年04月01日 来源:

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1 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市档案局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不超过10% 每年2至4次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2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十七条 
市经信委 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3 对涉及企业负担有关文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第四条 市经信委 市内工业企业(市场主体) 不少于1% 1次/年 实地检查
4 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监督检查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教育局 民办高中阶段学校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5 对宗教团体管理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市民宗局 宗教团体(非市场主体) 30% 1次/年 实地检查
6 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局 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市场主体)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7 对市管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民政局 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市管社会团体(非市场主体) 2% 1次/年 实地抽查、抽样检查、书面检查
8 对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 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市场主体) 2% 1次/年 实地抽查、抽样检查、书面检查
9 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市司法局 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 20%  2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0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 不低于30% 2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1 对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 不低于30% 2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2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关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第八条
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不低于30% 2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3 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 《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 市直各预算单位 结合省厅、市政府工作部署确定抽查比例 1次/年,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收集书面资料检查,抽取一定比例对象现场检查
14 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 全市执收、执罚行政事业单位 30% 1次/年 实地检查
15 对资产财务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六十一条
市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 结合财政收支和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确定抽查比例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收集书面资料检查,抽取一定比例对象现场检查
16 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 5% 1次/年 实地检查
17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市财政局 全市部门预算单位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8 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 30% 1次/年 实地检查
19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2011〕38号) 市人社局 民办培训机构 20% 2次/年 现场和书面检查
20 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条、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 市直企业 200人/缴费人数 1次/年 实地稽核
2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企业50%、个体工商50% 3次/年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检查和书面审查
22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市人社局 定点医药机构 90%以上 每周一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巡查、抽样检查
23 对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厅发【2013】30号、鄂土资办文【2014】2号 市国土局 土地使用权人 不低于10% 1次/年 实地检查
24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生产或使用单位 10% 重点排污单位4次/年,一般排污单位2次/年 实地检查
25 对排污者及其排污设施、设备、场所的检查 《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局 拥有排污设施、设备、场所的生产或使用单位 10% 重点排污单位4次/年,一般排污单位2次/年 实地检查
26 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第四条 市环保局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或使用单位 100% 根据事件数量确定 实地检查
27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四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 一切排污单位 10% 重点排污单位4次/年,一般排污单位2次/年 实地检查
28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第四条
市环保局 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 100% 2次/年 实地检查
29 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检查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号)第四十七条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七条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规[2009]4号)第六条
市环保局 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10% 重点排污单位4次/年,一般排污单位2次/年 实地检查
30 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 一切排污单位 100% 重点排污单位4次/年,一般排污单位2次/年 实地检查
31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第三条、第十三条 
《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四条
市环保局 一切排污单位 100% 重点排污单位4次/年,一般排污单位2次/年 实地检查
32 环境监察稽查 《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环保局 一切排污单位 10% 重点排污单位4次/年,一般排污单位2次/年 实地检查
33 对汛前城镇排水设施的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市住建委 城区排水泵站、涵闸 100% 12次/年 现场检查
34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委 市政设施维护公司 40%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
35 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的定期检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市住建委 桥梁管养单位 80% 不定期4次/年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
36 对城市桥梁施工控制区内的施工作业情况的检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市住建委 桥梁管养单位 80% 不定期4次/年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
37 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市住建委 燃气经营企业 100% 4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38 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住建委 在建受监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100% 按工程进度 现场抽查
39 对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质量、计量和对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现场的监督检查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九条
市住建委 商品混凝土企业 100% 1次/年 实地检查
40 对执行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检查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住建委 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100% 1次/年 实地检查
41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市住建委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42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委 注册造价工程师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43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住建委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及个人(市场主体)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44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检查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市住建委 执业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市场主体)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45 勘察设计行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委 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市场主体)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46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第九条、第十条 市住建委 在建受监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100% 按工程进度 现场抽查
47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24条 市住建委 建筑业企业 50%  1次/ 现场检查
48 建筑节能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市住建委 1、新、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2、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 10%  2次/ 实地检查
49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九条 市住建委 新墙材企业 10%  2次/ 现场检查
50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住建委 市污水处理公司 100% 4次/ 现场检查
51 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实施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住建委 已发放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 100% 1/ 现场检查
52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一条 市城管局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 10% 1次/年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53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市城管局 城区各单位或个人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5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77号令第四条
《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5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市房产局 全市暂定、四级、三级、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 10%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55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37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27条
市房产局 经我局批准或在我局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从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20%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56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市房产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 10%  2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57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市房产局 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 50%  2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58 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房产局 全市三级暂定、三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 10%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59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市交通局 辖区渡口、渡船、油船、水运企业 渡船100%
货船30&
油船100%
渡船一月2次,货船一年2次 现场检查
60 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局 航运公司 100% 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
61 港口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检查 《港口法》第三十六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局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正规港口经营企业(含危货码头) 普通货物码头30%,危货码头100% 普货一年2次,危货一月一次 现场检查
62 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和老旧船舶的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局 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水运企业及所属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 3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上门检查
63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局 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水运企业及所属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 3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上门检查
64 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航道法》第十二条 市交通局 正在施工建设的航道建设工程项目 100% 一年2次 现场检查
65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市交通局 工程建设生产的单位 不超过1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66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局 工程建设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不超过10%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67 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车辆所属单位的检查 《公路法》第七十条 市交通局 公路,桥梁,建筑控制区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68 对道路运输经营主体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市交通局 道路运输经营企业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69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检查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2004年7月30日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局 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70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的检查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局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71 对道路运输相关行业的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7号令)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局 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72 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检查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交通局 道路运输经营者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73 对道路运输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市交通局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企业) 10% 4次/年 实地检查
74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第五项
市水务局 市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 10% 1-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75 水行政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水务局 市域内可能违反或违反《水法》、《防洪法》以及《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0% 3-5次/年 执法巡查
76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市水务局 市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10% 1-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77 水土保持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水务局 市域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或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和行为。 10% 1-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78 防汛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 市域内防汛工作 10% 1-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79 河道采砂检查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水务局 市域内汉江仙桃段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15% 2-3次/年 现场检查、执法巡查
80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八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第五条、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 市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5% 1-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81 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市水务局 市域内河道堤身和禁脚地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 10% 1-2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82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八条 市水务局 项目的建设单位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83 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财综[2011]2号)第八条 
市水务局 投入“水利建设基金”兴建的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84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市农业局 在仙桃市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推广等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20% 根据执法需要确定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85 农药质量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农业局 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0% 根据执法需要确定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86 肥料监督抽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局 从事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20% 根据执法需要确定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87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监督抽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农业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养殖者 20% 根据执法需要确定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88 兽药监督抽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农业局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 20% 根据执法需要确定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89 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条
市农业局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产品初加工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20% 根据执法需要确定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90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四条
市农业局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产品初加工活动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20% 根据执法需要确定 实地检查
9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局 从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0% 根据执法需要确定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92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监督抽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农业局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 100% 根据执法需要确定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93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农业局 生猪屠宰企业 20% 根据执法需要确定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94 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抽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局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20% 根据执法需要确定 实地检查
95 水产苗种监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市水产局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5-10% 2-4次/年,最多不超过4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96 水产品捕捞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市水产局 从事水产品捕捞的单位或个人 5-10% 2-4次/年,最多不超过4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97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市水产局 水产养殖户、水产投入品经营或使用者、水产品市场 5-10% 2-4次/年,最多不超过4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98 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 
市水产局 1.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2. 生产、销售渔用饲料、渔药和渔机具; 5-10% 2-4次/年,最多不超过4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99 渔船进出渔港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条  市水产局 进出渔港的渔船 5-10% 2-4次/年,最多不超过4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00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水上安全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市水产局 渔船、渔港 5-10% 2-4次/年,最多不超过4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01 渔业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和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六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
市水产局 对重要江河、湖泊的渔业水域排放废水或固体废物 5-10% 2-4次/年,最多不超过4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02 渔政、渔港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市水产局 渔船、渔港 5-10% 2-4次/年,最多不超过4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03 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森林法》第十三条 市林业局 各乡镇行政村、组 70% 1次/年 实地检查、抽样验收
104 对森林防火的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市林业局 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国营赵西垸林场、汉江提防管理局、东荆河提防管理局 100% 森林防火期间1次/月,非森林防火期间1次/季度 实地检查
105 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市林业局 仙桃市国营赵西垸林场、汉江堤防管理局、东荆河堤防管理局、彭场巨田公司 60% 4次/年 实地检查
106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市林业局 全市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
生动植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30% 1次/年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107 对木材经营加工个体户、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市林业局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个人 5% 2次/年 实地检查
108 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市林业局 运输木材的货主或托运人 5% 2次/年 实地检查
109 石油成品油零信经营监督检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商运【2005】7号)
市商务局 已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10%  1次/年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110 对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文广新局 已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市场主体) 10% 2次/年 实地检查、网络巡查
111 对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文广新局 已依法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市场主体)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112 对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出版物发行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市文广新局 已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市场主体)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113 对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印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文广新局 已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市场主体)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114 对依法设立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检查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文广新局 已依法设立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115 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含中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护士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市卫计委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50% 2次/年 实地检查
116 器官移植的检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市卫计委 移植医院 100% 1次/年 实地检查
117 血站依法执业与质量安全检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卫计委 市血站 100% 1次/年 实地检查
118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市卫计委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0% 1次/年 实地检查
119 对传染病疫情报告、控制与预防接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卫计委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0% 1次/年 实地检查
120 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市卫计委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50% 2次/年 实地检查
121 精神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精神卫生法》第五十条 市卫计委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50% 1次/年 实地检查
12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市卫计委 市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23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条
市卫计委 市内涉及饮用水产品生产企业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24 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市卫计委 市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10% 1-2次/年 实地检查
125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市卫计委 市内集中式供水单位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26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卫计委 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及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10% 2次/年 实地检查
12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
市卫计委 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50% 1-2次/年 实地检查
128 合理用药监督检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卫计委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50% 1次/年 实地检查
129 对统计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市统计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不少于2 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130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工商局 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活动 不少于3% 不定向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定向抽查次数不限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31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市工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不少于3% 不定向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定向抽查次数不限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32 对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抽查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市工商局 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不少于1% 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抽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实地核查
133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第十四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三条、第七条
市工商局 企业 不少于3% 不定向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定向抽查次数不限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134 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十一条
市工商局 个体工商户 不少于3% 不定向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定向抽查次数不限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135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十六条
市工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不少于3% 不定向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定向抽查次数不限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136 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  市工商局 广告经营单位 不少于3% 不定向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定向抽查次数不限 实地检查、广告监测
137 对集市贸易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市工商局 有固定场所,由若干经营者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生产资料综合集贸市场、专业集贸市场。 不少于3% 不定向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定向抽查次数不限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138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 市场主体 不少于3% 不定向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定向抽查次数不限 实地核查
139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拍卖法》第六十条 市工商局 拍卖企业 不少于3% 不定向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定向抽查次数不限 实地核查
140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市工商局 市场主体 不少于3% 不定向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定向抽查次数不限 实地核查
141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市工商局 文物商店 不少于3% 不定向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定向抽查次数不限 实地核查
142 登记事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市工商局 市场主体 不少于3% 不定向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定向抽查次数不限 实地核查
143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市工商局 市场主体、商标代理 机构 不少于3% 不定向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定向抽查次数不限 实地核查
144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 市场主体 不少于3% 不定向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定向抽查次数不限 实地核查
145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市质监局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不少于2% 1次/年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146 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市质监局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10% 1次/年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147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市质监局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不少于1%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
148 对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的监督检查 《计量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市质监局 全市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 10-20%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查
149 对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督检查 《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 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者 5%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50 对商品量计量的监督检查 《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
《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市质监局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5%  1次/年 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151 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计量法》第九条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质监局 在用重点管理计量器具 1%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52 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市质监局 全市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质监局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10%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53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市质监局 全市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100%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54 对机动车安检/环检/综检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 全市资质认定获证机动车安检/环检/综检机构 100%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55 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单位 5%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56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 10%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57 对重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市质监局 区域内生产企业 不少于5% 1次/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
158 对全市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湖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旅游委 旅行社、导游和领队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59 对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市粮食局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每年抽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数量不少于4个,覆盖面不低于50% 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160 对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局 各类粮食收储企业 抽查企业不少于5家,覆盖面不低于17% 不低于1次 全市普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
161 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局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抽查企业不少于10家,覆盖面不低于30% 不低于3次 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162 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市粮食局 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 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5个,覆盖面不低于50% 不低于1次 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163 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市粮食局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的经营者 抽查企业不少于5家,覆盖面不低于17% 不低于1次 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164 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市物价局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根据不同行业比例确定为50%及以下 同一行业不超过1次/年 实地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
165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第一款
市物价局 本辖区所有商品、服务经营单位(个人) 根据不同行业比例确定为50%及以下 同一行业不超过1次/年 实地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
166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市安监局 市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市场主体) 5% 1次/年 实地检查
167 对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 市安监局 市内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市场主体)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68 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市安监局 市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市场主体) 20% 1次/年 实地检查
169 对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市安监局 市内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市场主体) 5% 1次/年 实地检查
170 对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三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安监局 职业健康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企业(市场主体) 5% 1次/年 实地检查
171 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安监局 市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5% 1次/年 实地检查
172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安监局 市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市场主体) 50% 1次/年 实地检查
173 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市安监局 市级备案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市场主体) 20% 1次/年 实地检查
174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市安监局 市级备案的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市场主体) 50% 1次/年 实地检查
175 对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主席令21号)第一百一十条  市药监局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单位 25% 1次/季 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
176 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主席令21号)第八十七条  市药监局 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 25% 1次/季 日常检查、飞行检查、抽样检验
177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主席令27号)第六十四条 市药监局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25% 1次/季 日常检查、飞行检查
178 对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650号,2014年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市药监局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25% 1次/季 日常检查、飞行检查
179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 市药监局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25% 1次/季 日常检查、飞行检查
180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性抽验、评价性抽检 《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主席令27号)第六十五条  市药监局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25% 1次/季 日常检查、飞行检查
181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性抽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650号,2014年2月1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市药监局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25% 1次/季 日常检查、飞行检查
182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性抽验、评价性抽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 市药监局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25% 1次/季 日常检查、飞行检查
183 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10% 2次/年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184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局 市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 不低于20% 1次/年 抽样检查
185 对测绘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局 市内测绘资质单位 不低于5% 1次/年 实地检查
186 对地图市场监督检查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规划局 地图编制、出版、登载、销售及互联网地图等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87 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湖北省地理信息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第七条 市规划局 测绘项目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88 对建设单位进行定位、放线 《湖北省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规划局 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工程 100% 不少于1次/年 实地检查
189 对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局 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工程 100% 不少于1次/年 实地检查
190 对建设单位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市规划局 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工程 100% 不少于1次/年 实地检查
191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二十五)
市人防办 建设单位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92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二十五)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人防办 建设单位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193 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市人防办 建设单位 10% 1次/年 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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